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10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三地块B座1**716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限额43万元。申请人购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43万元。
保全费2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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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