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元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680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鑫茂骏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茂骏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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