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1民初3007号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长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自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祥军,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科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文柱。
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路桥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喜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93.5元,由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晓梅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