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安溪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906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3800077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908X7。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