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906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3800077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908X7。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