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8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3800077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2017)闽0782民初68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泉州分行安溪县支行账号35×××82上的存款7095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泉州分行安溪县支行账号35×××82上的存款70950.00元至本院帐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帐号:35×××0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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