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98号之二
原告: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大宅民营工业区二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159937G。
法定代表人:崔宏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03307T。
法定代表人:田时勋。
原告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5元,由原告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