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1905号
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186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田时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钰,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7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泳,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雄,职务不详。
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维尔公司)与被告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铂阳公司)、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珑装备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克维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诚铂阳公司、知珑装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克维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精诚铂阳公司向麦克维尔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03700元;2.请求判令精诚铂阳公司向麦克维尔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81845.18元(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3.知珑装备公司就前述两项诉讼请求与精诚铂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应由精诚铂阳公司、知珑装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麦克维尔公司与精诚铂阳公司签订了《SOLIBRO产线COATER项目制冷机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编号:BJBY-P-FR-1804-02-13-00)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麦克维尔公司向精诚铂阳公司出售制冷机设备,由精诚铂阳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合同签署后,麦克维尔公司已向精诚铂阳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全部的交货义务,但精诚铂阳公司却未依约向麦克维尔公司支付相关合同款。经麦克维尔公司多次催讨,精诚铂阳公司仍拖欠货款703700元,其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麦克维尔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向麦克维尔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知珑装备公司是精诚铂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精诚铂阳公司欠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麦克维尔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精诚铂阳公司、知珑装备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麦克维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精诚铂阳公司、知珑装备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麦克维尔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4日,精诚铂阳公司(甲方)与麦克维尔公司(乙方)签订《SOLIBRO产线COATER项目制冷机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编号:BJBY-P-FR-1804-02-13-00),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采购清单》中列明的型号为AKW-189的制冷机,单价为12700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11.1条约定,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订单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订单价款,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价款的1‰作为延迟期间的违约金,但前述违约金的累积数额不得超过该笔逾期款项所对应订单价款的5%;如甲方支付该笔违约金,则乙方不能主张其他损失要求。
2018年6月8日,双方签订《SOLIBRO产线COATER项目制冷机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型号为AKW-189的制冷机的单价由12700元调整为1516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精诚铂阳公司向麦克维尔公司发送了6份订货单,共订购了62台型号为AKW-189的制冷机。
麦克维尔公司提交4张送货单欲证明其向精诚铂阳公司送达了62台型号为AKW-189的制冷机。
麦克维尔公司提交质量保函欲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向精诚铂阳公司开具了质量保函,开立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
麦克维尔公司提交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其向精诚铂阳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麦克维尔公司提交催款函、律师函欲证明其向精诚铂阳公司催要货款。
麦克维尔公司提交还款计划书1份欲证明精诚铂阳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麦克维尔公司发送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金额为703700元,并承诺分期或一次性付清欠款。
麦克维尔公司提交公证书1份,欲证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关于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催款、还款承诺等情况。
另查,知珑装备公司系精诚铂阳公司的唯一股东。
庭审中,麦克维尔公司主张违约金约定过低,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精诚铂阳公司、知珑装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麦克维尔公司与精诚铂阳公司签订的《SOLIBRO产线COATER项目制冷机采购框架合同》《SOLIBRO产线COATER项目制冷机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麦克维尔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精诚铂阳公司尚欠货款703700元未支付,故对于麦克维尔公司要求精诚铂阳公司支付欠款7037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标准,本院认为每日1‰的违约金标准并不过低,麦克维尔公司本应及时行使权利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因麦克维尔公司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违约金累积金额达到双方约定上限,对此,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对于麦克维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本院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为35185元。对于麦克维尔公司超出该金额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知珑装备公司系精诚铂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故其应对麦克维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03700元;
二、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185元;
三、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