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828号
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时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到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68号光***春MOMA一期体验中心-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