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9975号
原告:上海天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进,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天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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