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2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货款人民币420,0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21,39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20.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此外,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关于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浦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