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异20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68356。

法定代表人:陈光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中旺,男,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湖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住所: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L963R。

法定代表人:谢建香。

被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航大厦**代码:91460100MA5RCHXQ5K。

法定代表人:李文全。

申请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大集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305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5执3162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大集酷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3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葛中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湖南大集酷公司、被申请人海南大集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现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如下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3162号案件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湖南大集酷公司经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大集酷公司是海南大集酷公司独资控股的一人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10000万元,经调查,被申请人海南大集酷公司并未实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作如上申请。

被申请人海南大集酷公司、湖南大集酷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大集酷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唯一股东为海南大集酷公司,认缴出资期限2056年4月1日。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未显示被申请人海南大集酷公司已实缴出资情况,另查,2020年6月25日,本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大集酷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认为,执行追加应有法定事由,具体事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为准。(2020)粤0305执316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被申请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别作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的海南大集酷公司须举证其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财产方可免责。现海南大集酷公司未进行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关于追加被申请人海南大集酷公司为(2020)粤0305执316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执行案件中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31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湖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韩悦秋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