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1553号
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68356。
法定代表人:陈光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中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58992950A。
法定代表人:宋会玲。
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94元,由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