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0573号
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中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讯通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办公用房(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香。
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讯通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一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