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53号
起诉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中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2年6月13日,本院收到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技术服务费300000元;2.判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4日,起诉人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就韶关电厂铁路专用线企业站车辆识别系统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车辆识别系统安装服务,费用为300000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的韶关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无管辖权。虽然起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杨才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亚琴
书 记 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