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591号
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中旺,男,汉族,1992年1月7日出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山西海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海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货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原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