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2号2栋1层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4833F。
委托代理人:*初,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1月17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川052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应归还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7.5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渝C×××××、渝C×××××轿车2辆,经拍卖、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偿。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052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