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金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2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2号2栋1层附53。
法定代表人:周先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山县金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营山县渌井镇万寿街361、363号。
经营者:***。
本院受理的执行营山县金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090元及诉讼费601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和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0090元及诉讼费60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易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