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4民初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洪,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4833F),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附53。
法定代表人:周先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计3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