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4民初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洪,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4833F),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附53。

法定代表人:周先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计3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