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4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申请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4833F),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
法定代表人:周先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丹棱县城区小学综合楼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款在限额35000元内予以冻结。***以其所有的川ZH××××号牌的现代牌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品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丹棱县城区小学综合楼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款在限额35,000元内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川ZH××××号牌的现代牌小轿车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