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榛品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3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榛品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4栋3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向阳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搏,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榛品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3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榛品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魏庆锋
审判员梁晨
审判员高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谈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