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与康定德胜旅游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321民初177号
原告: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陈昊,男,汉族,1986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婷婷,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旅游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定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市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关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胜旅游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的规定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牛区千与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黄雪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轩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