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4869号
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者:杨大金,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琼,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向阳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577598561J。
法定代表人:张洁。
被告:黄建,男,生于1986年1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邓俊伟,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马志荣,男,生于1964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邓俊伟、马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罗诗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 月
书 记 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