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6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官山街道长江社区居委会二楼202室。
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滨江工业园沿江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706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工程款68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诉讼费6100元、执行费97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无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铜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滨江工业园沿江路铜国用(2012)第1543、(2012)第1544号、(2013)第2282号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已设定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剩余处置价值,须等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其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涉被执行案件共52件,总计执行标的为184366338元,其案件大部分均未执行到位。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