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官山街道长江社区居委会二楼202室。
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滨江工业园沿江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706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