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官山街道长江社区居委会二楼202室。

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滨江工业园沿江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706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