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498号
申请人: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官山街道长江社区居委会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1091983T。
法定代表人:李连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东,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申请人铜陵市长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6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所有的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