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3691号之一
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焱,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0元和财产保全费2667元,由原告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门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