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焱,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鲁0602民初87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19706.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