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2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焱,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鲁0602民初87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