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2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历城区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鲁0112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91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法院交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12执2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