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贸推广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道185号康乐商业大厦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郊区机场路北港路口。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中贸推广国际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两上诉人又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且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贸推广国际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951元,减半为7,475.50元,由两上诉人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