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丽贝(鞍山)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泗阳县中远化工容器厂与某某(鞍山)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1672号
原告:泗阳县中远化工容器厂,住所: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32号(F2)。
投资人:任雪峰。
被告:***(鞍山)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创业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中远化工容器厂与被告***(鞍山)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中远化工容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59.5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余倍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