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341号
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川甸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36407356L。
法定代表人:郑森海,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市路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日新小区67号楼3号网点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2550046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路灯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