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路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日新小区67号楼3号网点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路灯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鞍仲裁字[2022]2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鞍山市路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执行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仲裁委员会鞍仲裁字[2022]20号仲裁裁决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王 鑫
审 判 员 周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qiang
书 记 员 张 宝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