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

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金龙中心城3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3947。
法定代表人:陈文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鹏,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蒋联宾,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联宾与被执行人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对款项4274.09元未予抵扣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9月29日,因异议人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欲与申请执行人蒋联宾自行协商,现撤回(2021)闽0526执异19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该执行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聪养
审 判 员 陈庆谋
审 判 员 郑敏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丁岚
书 记 员 郑耀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