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288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3947。
法定代表人王文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与被告德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阮 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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