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4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400120760100U)。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渤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6134678191K)。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B区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4743919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滨海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渤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预重整进行审查,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49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