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财保17号 申请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180312.50元(账号:0715********)。2022年8月23日,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80312.50元(账号:0715********)。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