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财保17号
申请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180312.50元(账号:0715********)。2022年8月23日,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80312.50元(账号:0715********)。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