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1976号 原告: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建材市场综合楼303-503室。 被告:润增远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ОБЩЕСТВОСОГРАНИЧЕННОЙ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ДАЛЬНЕВОСТОЧНАЯОКЕАНИЧЕСКАЯПРОМЫСЛОВАЯКОМПАНИЯ"ПРОГРЕСС"),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萨哈林州霍尔姆斯克区霍尔姆斯克市苏联大街93A号,22号办公室(Субъект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ОБЛАСТЬСАХАЛИНСКАЯОБЛАСТЬР-НХОЛМСКИЙГ.ХОЛМСКУЛ.СОВЕТСКАЯД.93АОФИС22)。 原告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重工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润增公司)、润增远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增远东公司)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渤海重工公司诉称,1.判令依法撤销原告渤海重工公司与两被告于2020年6月6日共同签署的《10艘49.79米双甲板冷冻拖网渔船建造合同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和《10艘49米双甲板冷冻拖网渔船建造合同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2.判令依法撤销原告渤海重工公司与被告东港润增公司于2020年6月6日签署的《49.79米双甲板冷冻拖网渔船交接船议定书》(以下简称《交接船议定书》)以及原告渤海重工公司于该日将10艘渔船交付给被告东港润增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3.判令10艘渔船的所有权自始属于原告渤海重工公司,且被告润增远东公司应立即向原告渤海重工公司返还10艘渔船。4.判令被告润增远东公司立即注销10艘船舶在俄罗斯的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5.判令两被告连带地向原告渤海重工公司赔偿因其过错导致上述《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交接船议定书》和交船行为被撤销给原告造成的、以及被告润增远东公司向原告返还10艘渔船过程中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暂估人民币3,917,539.73元;6.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渤海重工公司提交的《建造合同》及《交接船议定书》,涉案合同履行地即交船地点为原告渤海重工公司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的船厂码头,被告东港润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上述两个地点均为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就本案所涉船舶事宜,已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更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及两个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