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天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天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2财保4号
申请人:朝阳天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罗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椰风海岸小区业主之家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朝阳天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的存款62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HANQHAZ0120Q000003J)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620万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中的存款6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朝阳天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符小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