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39764T。
法定代表人:王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青,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810041876。
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北炭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123622854M。
法定代表人:曲绍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