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39764T。
法定代表人:王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青,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810041876。
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北炭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123622854M。
法定代表人:曲绍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友,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了(2019)辽029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给付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三、申请执行费7400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1月18日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1月20日冻结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同日禁止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变更、注销和迁移,不准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限均为三年。同日查封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XXX办事处XXX村XX屯(权证号XXX,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1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雪松
书记员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