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39764T。
法定代表人:王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青,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810041876。
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北炭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123622854M。
法定代表人:曲绍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辽029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禁止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注销、迁移、变更登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关于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准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变更、注销和迁移,期限为三年。
二、不准被执行人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