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

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32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912102457969242400,住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4号路1#。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4月4日出生,210225196304040859,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生效的(2021)辽02民终4021号判决,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