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32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912102457969242400,住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4号路1#。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4月4日出生,210225196304040859,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生效的(2021)辽02民终4021号判决,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