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3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4号路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79692424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辽02民终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1575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执行费2527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0000元。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