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3271号
原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达陶瓷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5号一楼87号。
经营者:于嘉,女,1986年12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七贤岭礼贤街3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董事。
原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达陶瓷商行与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达陶瓷商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达陶瓷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达陶瓷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曲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