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宝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融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7879号
申请人:大连宝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783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鑫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用代码9121021369602103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
被申请人:徐福厚,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宝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融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福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宝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鑫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2452097.06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鑫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2452097.06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