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兴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3民初39号
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24,8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24,87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44元,由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