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7662号
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A座九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9379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9920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6310250.99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6310250.9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阚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