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55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文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程,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慧琴,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文杰与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65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的存款共计29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申请人文杰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655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6556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0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文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94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账户中存款294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中存款294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文杰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29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账户中存款294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中存款2940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的查封;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的查封;
九、解除对申请人文杰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