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55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慧琴,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65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的存款共计29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实际冻结金额不足,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并继续提供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凡姣